问题 | 民间借贷要签书面合同吗 |
释义 |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一、没有借条只有委托协议是否可以主张债权 没有借条只有委托协议是可以主张债权的,只要有相关的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这真实的借贷关系完全是可以的。借款合同和借条都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有借款合同没有借条的,不影响出借人主经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借贷纠纷的举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实践中,出借方与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这就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据或借款合同,原告仅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说说原告提供借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辨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导致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法院在审理中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例如,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的,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原告陈述的,对出借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出借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三、民间借贷债权凭证效力怎样认定 民间借贷债权凭证效力认定方式: 1、借据一般是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双重贷款法律关系达成协议,一般记录借款人、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贷款时间等; 2、收据或收据是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贷款的凭证。收据或收据在内容和性质上不同于借款合同和借据,强调实际付款而不是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 3、借据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据一般由借款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用于表明借款、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有些借据不记载债权人,而是实际持有借据的债权人。借据所表明的借款内容可能不仅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且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买卖双方之间的借款、承包、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上形成的债务。因此,借据也可以通过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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