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房屋买卖; 二房屋赠与; 三房屋交换. 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适用时间政策规定税率 1997.10.1至1999.7.3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3% 1999.8.1至2010.9.30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1.5% 2008.11.1至2010.9.30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1% 2010.10.1至今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