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行的,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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