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租后让用地政策 |
释义 | ·(一)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概念 “先租后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方式处理。 “租让结合”,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同时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二)适用范围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 (三)年限与价格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前5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依据评估价格,集体决策确定,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租赁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间可按租金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租赁期满经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同意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出让价格为出租时点时设定的工业用地满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扣除已缴纳租金(租金视作先期缴纳出让金)后的差价;出让期限为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考核制度 对“先租后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租赁期限届满转出让的审核综合考核制度。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9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承租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承租人申请的书面意见。承租人自收到书面意见后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旗县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五)监管职责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运营或未达到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未通过综合考核的工业用地,由旗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退出机制,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涉及违法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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