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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
    一、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大吗
    商业承兑汇票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因此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二、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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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