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 |
释义 |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后果不同。医疗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医疗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更重。 2、鉴定的机构不同。两者分属于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3、医疗过错的产生是源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还需要因果关系。 一、医疗鉴定因果关系分析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2、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鉴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做出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出现医疗纠纷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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