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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委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释义
    有下列权利:
    1.索取报酬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
    4.提存和留置权。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衍生于委托合同,其与委托合同存在区别:
    1、行纪人应当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资质;
    2、行纪合同适用范围主要为贸易行为;
    3、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6、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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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