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已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目前没有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195.2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123.2元。 2、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747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702元。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