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政协委员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可行使以下七大职权。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僵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对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1)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具体阐述和补充。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9: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