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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国企改制前后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释义
    国企改制前后财产所有权的认定客体的不同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要素之一,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关系到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因改制而发生转移,是判断侵吞行为客体的关键。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资产经合法程序,作为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经出资验资后,被改制后的单位继承下来,则所有权性质发生改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如果侵吞该笔财物,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来判断其构成的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若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已被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隐匿,并未作为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则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为原国有企业所有。首先,从行为人着手实施侵吞行为的时间来看,发生在改制之前,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行为的发展过程来看,行为人从隐匿财产到实际占有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笔财物,而未涉及其他财产;其次,从改制的过程来看,由于行为人隐匿了财物的存在,该笔财物并未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也就谈不上被改制后的单位所继承,仍归原国有企业所有。因此,在判断财产所有权问题时,应注意分析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财物是否作为原国企的出资对象,随改制发生所有权关系的变化;
    第二,行为人隐匿财物的时间是发生在改制过程中还是成功改制之后。对于行为人在改制过程中着手实施的隐匿行为且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这部分财物,其性质仍为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对于改制之后隐匿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物,其性质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财产所有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正确判断侵吞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划清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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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9: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