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已知的先天性疾病是不予理赔的。但对于家族遗传病,由于其具有遗传性质,因此理赔可能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二十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 2.《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的损失。 3.《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医疗责任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特定疾病作出不予承保或者不予赔付的规定。 5.《医疗责任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拒绝承保、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予赔偿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结论:保险公司对于已知的先天性疾病不予理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家族遗传病的理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该疾病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无关,且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该疾病的理赔责任,则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