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由于情感上的需要和交往对象的诉求,可能会出现一些额外开销,比如请客吃饭、送礼物等。这种花费基本上都属于个人自发行为,不存在法律依据来支持其要求返还。当然,如果双方在交往开始前就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协商好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这些事宜。例如,可以将恋爱期间产生的各类费用列入条款中,明确支付方式、金额及时间等详细内容。但是,这仍需遵纪守法,以诚信为本,否则不仅无法达成目的,还可能伤害两个人之间的感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