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1、《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第38条【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收入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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