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物可分为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或分为有体物、无体物。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离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其中物是指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 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如文艺作品、商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