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视频二次创作的版权如何认定 |
释义 | 短视频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次创作者如需使用原作品,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满足符合法定情形、表明作者身份、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 一、版权侵权的认定步骤 版权侵权按照以下条件认定: (一)行为人存在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版权的行为; (二)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 (三)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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