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予爱子张七。离婚后,张三发现儿子张七长得不像自己,便带张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张七果然非亲生。 张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予张七的约定。李四说孩子是你弟弟的,也是你们家的根,所以不同意撤销房产赠予。想问问这夫妻的旧账该怎么算? 根据您的叙述与提问,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赠与的撤销问题。如果张三将房产赠与儿子张七是附有条件的话或者该房产尚没有过户到张七名下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有关于赠与的撤销是有法定的条件。 二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张三以李四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其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由于本案系协议离婚的,需另行起诉来解决。 三是,张七的抚养费应当由其生父母承担,而张三之所以承担了张七的抚养费,是基于他认为张七是其儿子的错误认识。所以,张三有权向张七的生父母索要其支付的相关费用。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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