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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家庄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释义
    石家庄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了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区域范围内,全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区域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110、12350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秦皇岛
    2020年春节期间,秦皇岛市将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6个城市区禁放,县区限放,提倡少放不放!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6个城市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龙满族自治县、昌黎县、卢龙县为烟花爆竹限放区,除夕、正月初
    一、初五和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放;
    省、市发布重污染III级以上预警,
    全面禁放;
    举报方式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3950224(昼夜)、3950230(工作日)。
    广大群众可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辛集
    辛集市建成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辛集市建成区西至妍园路(原安新线)、东至国道230线(原工业路)、北至国道307线、南至省道衡井线范围以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制品及电子礼炮、拉炮、擦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在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后,预警期间和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报方式
    举报热线:“961890”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应急管理服务热线。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和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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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