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含租赁) 有合法稳定住所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二、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三、人才迁入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直系亲属投靠 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 五、毕业生迁入生源地 毕业生迁入生源地人员。 六、部队军官、离退休干部家属随军随迁落户 符合部队随军条件人员家属。 七、佛教、道教出家人户口迁入 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办理户口迁移的佛教、道教出家人员。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