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