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言与陈述应当排除的哪些情况?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是需要严格禁止的行为,因为刑讯逼供的方式已经为现代司法抛弃。 但是,出于各种情况和原因,现实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一般来说,对于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应该被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与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一致的重复性供述也应该排除在外。但是,刑诉法有关规定也有对这种重复性供述排除的除外规定。 1、更换侦查人员后再次告知权利和法律规定后自愿供述的;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自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人员自愿供述的。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虽然看起来符合有原则就有例外的规则,但实质上是这是对目前侦查队伍现状的一种妥协。如果规定了只要刑讯逼供后得来的供述均不得使用,应该才会从根本上杜绝千百年来刑讯逼供的现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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