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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不包括
释义
    该段内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类别,以及法庭辩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而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并且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以下几类: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拓展延伸
    法庭辩论顺序是什么?
    法庭辩论顺序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点展开辩论的顺序。法庭辩论顺序的确定,旨在保证庭审的有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保证辩论的充分性和公正性。
    通常情况下,法庭辩论顺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其次,当事人进行答辩,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反驳意见,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接着,第三人发表意见,就案件的某一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当事人的观点提出质疑;随后,当事人进行反击,对第三人的观点进行回应,并提供新的证据和论据;最后,法庭主持人按照庭审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对辩论内容进行询问和回答。
    法庭辩论顺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是保证庭审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辩论顺序,防止过度延长或缩短庭审时间,从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法庭辩论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进行, 互相辩论结束后,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果能够调解, 则可以进行调解, 不成的则应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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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