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和县防疫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一、所有涉疫地区来西返西人员,要主动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或住宿宾馆报备,报备内容要真实、详细,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措施。对因瞒报、谎报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西返西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西返西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三、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低风险区来西返西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落实“落地采”,即采即走即追),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7天内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无疫情地区(近7日内无新增本土感染者)的来西返西人员,有序通行。 四、各乡镇、社区(村组)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中高风险区及其他出现阳性病例地区来西返西人员的摸排登记,并第一时间落实核酸检测和相应管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五、宾馆、酒店、旅社、乡村民宿要严格落实“两查一问”(查健康码、行程卡,问7天旅居史)措施,对排查出的中高风险区来西返西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县疫防办进行分类管控。 新冠防疫措施如下: 1、勤洗手; 2、合理佩戴口罩; 3、避免接触野生动物; 4、注意个人卫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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