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2、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3、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4、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