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了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 |
释义 |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法人不必承担公司的债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破产后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后公司还有财产的,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其他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不承担债务责任。 二、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如下: 1、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收益; 2、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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