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 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均以“项”为单位,实行总价包干,无论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发生何种变化或投标期间漏填、漏报、误报等,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