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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的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6)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7)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8)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 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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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