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办理狗证流程 |
释义 | 苏州养犬登记要求及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证核发、有效期、电子识别标识、延续手续、变更登记、补发、注销手续等。个人养犬需满足户口、民事行为能力、住所和免疫证明等条件;单位养犬需满足特殊需要、身份证明、管理制度、设施和免疫证明等条件。 法律分析 苏州办理养犬登记证应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发。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犬只死亡、失踪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注销手续。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养犬人在苏州办理养犬登记证需前往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将在十五日内审核申请及相关证明。符合条件者将获得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者将得到书面解释。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管理区的犬只需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已办理登记的养犬人如需继续养犬,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住所变更的养犬人需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遗失登记证和犬牌的养犬人需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转让、死亡或失踪的犬只需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和单位养犬需满足相应条件。详情请查阅相关链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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