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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能征收房屋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征收房屋的六种情形,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情形下的房屋进行征收,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征收条件和程序严格规定,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征收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2.征收事项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3.征收事项符合法定程序;4.征收事项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公告、听证、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房屋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平合理原则。征收程序包括多个环节,如决定制定、公告、听证、评估、协商和补偿等,以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房屋征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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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