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异地 公积金贷款 。 住建部明确规定 公积金 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 贷款申请 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的明细台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首期款。凡缴交正常(累计缴交二年,借款时连续缴交六个月)的购房者可携带本人、配偶、参与贷款人(在同一户籍内共住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身份证、户口簿、购买公有住房合同、支付首期款的凭证、婚姻关系或未婚证明、购房共有人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等,到住房所在地的建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时需填写申请书、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住房抵押合同公证(公证费由银行承担)。由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并支付100元登记费。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有4个标准,取最小值作为实际贷款额:1、申请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10倍(贷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2、贷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数的40%乘以贷款期限(以月计);3、住房售价的80%;4、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贷款银行收到住房抵押的收件收据后,借款人需办理住房保险(按住房价格的0.5‰年费率支付),然后贷款银行在五天内予以放款。买公有住房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目前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以下六大折扣:一是工龄折扣,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元优惠,工龄计算到1991年年底;二是如购买的是已租住公有住房,房价有4%的折扣;三是面积折扣,多层公房为5%;高层公房为8%,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四是成新折扣,为每年2%,但公有住房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五是享受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六是付款折扣,一次性付款为20%的优惠。但1999年12月1日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采取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除外。购买独立成套公有住房除可享受以上六点优惠条件的同时,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也相应扩大了。凡符合独用成套的公寓及新式里弄住房均可出售,单身成年人、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者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的住房(除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的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均可到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