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首先必须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这种过错通常是指在被派遣人员选任上的过错、监督的过错等。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作为员工是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所以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大家做同样的工作,但是福利待遇并不相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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