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公司的认定是怎样 |
释义 |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一、关联企业的特质 (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二、计税收入 关联企业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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