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拆房补偿标准 |
释义 | 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自治区政府将适当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根据要求,各盟市、旗县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地级城市市区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镇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每户不得低于6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县级城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的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每户不得低于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6元。 据赤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从2007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逐步实施“拆一还一”的补偿标准。关于搬迁补助,之前执行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的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则执行每人每月30元的补助标准,按户3口人计算,每户每月可获得90元,而新标准按照最低标准每户50平米住宅计算,补偿费用可获得400元,比原来标准大大提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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