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过户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保全房产不能过户。人民法院保全房屋后,通知登记部门停止过户登记。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国家强制性和可变性特征。被保全财产范围广泛,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保全的房屋会被查封,登记机关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保全的房产是否可以过户 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后,人民法院会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被保全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保全的房屋不能过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特征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 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 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 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后,房屋会被人民法院查封,人民法院会通知相关登记机关,不能办理保全房屋过户登记。 结语 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一旦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就会被查封并通知相关登记机关停止过户登记。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特点,其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申请人有权选择起诉或不起诉,裁定的效力可因提供担保而终止。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广泛,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因此,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应遵守法院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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