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