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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籍档案存放在什么局?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将档案留在学校。
    按相关规定,暂缓就业的,档案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可以在学校存放两年,期满后学校不再保管。
    二、将档案转回原籍。
    如果毕业生未就业或没有向学校申请档案去向,学校将按报到证的地址转递。
    三、将档案存放到工作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毕业生也可用个人名义委托人才市场托管人事关系。
    四、将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如本人愿意长期就业于该地,可以转入该地。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人事局或教育部门统一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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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