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与职工分别承担责任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金额与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相关。伤残补助金是按月支付,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伤残津贴是按月支付,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如果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延伸 企业与职工的责任分配与权益保障 企业与职工的责任分配与权益保障是一个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议题。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和职工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任。企业应承担提供稳定就业机会、提供合理工作条件和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职工则应承担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企业创造利润的责任。合理的责任分配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职工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只有通过平衡企业与职工的责任与权益,才能实现共赢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理的责任分配与权益保障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关键议题。企业应承担提供稳定就业机会和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而职工则应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职工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通过平衡企业与职工的责任与权益,才能实现共赢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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