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的步骤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2、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3、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 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