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打人致人轻伤的情形有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等。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