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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释义
    笔者认为,应定为2个罪:其一应适用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二应适用刑法第196条第3项,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有牵连关系,可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也可进行两罪并罚(因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并无明确规定)。其理由为:
    (一)行为人低价收买他人信用卡是真的,不是假的,因此不能适用使用伪卡的条款;
    (二)信用卡和信用卡信息是可以划等号的。因为卡是一张塑料片加芯片,就值几角或几元钱,主要是卡内的信息值钱。因此,行为人低价收买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可直接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之罪。
    (三)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的特征,因为刑法条文明确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持卡人本人,而持卡人通常解释为合法持卡人。
    (四)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冒用的特征。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冒充为持卡人本人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
    (二)利用捡拾到的他人信用卡进行取现或消费(比如伪造他人签名,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
    (三)接受他人通过盗窃、捡拾、骗取等方式获得的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如果行为人以低价收买了他人的信用卡又使用的,其前半部分构成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后半部分,即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构成冒用。因为:
    (一)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仍冒充他人之名又使用它;
    (二)行为人在收买他人信用卡时不会把自己的真实意图全部讲清楚,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冒用的三种典型情况比较接近。所以,行为人的后半部分行为,可适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刑法第196条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认为该两罪之间确有手段与目的之牵连关系,即可从一重即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并无关于牵连犯的规定,也可对行为人定两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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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