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吗 |
释义 |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区分)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记载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小计算)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征管方便)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0年版)》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