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发布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指导性意见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后履行人履行能力降低,存在现实危险;3)有先后履行顺序;4)先履行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无履行能力;5)先履行人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人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解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因为被迫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合理地主张不安抗辩权,从而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该意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证明被迫行为的发生、无法预见性等。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证明责任等相关问题。因此,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解读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正确把握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指导性意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这些条件的确立对于确保不安抗辩权的合理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解读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正确把握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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