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除限制高消费名单?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依法主动解除。 1.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员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 2.原法院裁决错误,经被执行人通过申请法院再审委员会再审、上诉、检察院申请抗诉、重审等措施后,推倒原法院裁决的,原法院应将被执行人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 二,依申请被动解除 1.原被告当事人达成谅解。此种情况基本是双方达成履约计划的共识或原告以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可以更好的进行还款或履约。 2.被执行人提供了足够的第三方担保并提供了履约的详细计划,人民法院根据判断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不但没有风险,反而更有利于被执行人更快地完成履约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而进行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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