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
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探望权,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拒不履行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长期拒绝探望权,对方可以诉诸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身心健康来评估是否变更抚养权。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不给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离婚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并且长期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来评估是否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保障与实践 探视权的保障与实践是确保个人权益和人道关怀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探视权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亲属、朋友或其他相关人士能够与被拘留、监禁或住院的个人进行接触和交流。探视权的保障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实施。同时,实践方面,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建立透明、公正的探视程序,确保探视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此外,培训和教育工作也应加强,以提高相关人员对探视权的意识和理解。通过加强探视权的保障与实践,我们能够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保障探视权是确保个人权益和人道关怀的重要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一方长期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拒不履行者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在变更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探视权的保障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和实施,同时相关机构应建立公正透明的探视程序,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以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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