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熟公积金提取申报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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