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定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作为证据存在时,其真实性应当综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载明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或者不符。如果想要提高遗嘱的证明效力,可以在订立遗嘱时,一并对遗嘱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