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职妈妈可以交灵活就业社保吗 |
释义 | 可以 社保体系下的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作为全职妈妈,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托管档案的人才中心缴纳城镇职工医保,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缴纳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社会保险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完整的“五险一金”需要工作单位替员工缴纳,目前的政策下,个人作为主体,可以缴纳的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保的是未来,医疗保险保的是现在,养老保险只要累计缴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之后享受,全职妈妈未来如果有重回职场的打算,养老保险的中断并不会对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相比之下,医保的中断续缴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 1、缴纳资格 城镇职工医保:户籍和档案在居住城市的,可在托管档案的人才中心代缴。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缴纳。 2、缴纳费用 职工医保:以西安市为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确定,即3160元和5266元,缴费比例为9%,大额医疗补助保险8元/月。如按3160元基数,月缴292.40元,年缴费3508.80元;按5266元基数,月缴481.94元,年缴费5783.28元。职工医保的缴费较高,但是有2%~4%的比例是可以按月返还到个人的医保卡中的。 居民医保:全职妈妈缴纳居民医保可以以“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身份在户籍所在社区缴纳,同样以西安市为例,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年缴费为180元,国家补助每人每年440元。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一定不要错过缴费时间,补缴不能享受国家补贴。比如,西安市2018年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如果错过这个时间窗,在2018年12月30日后缴纳201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除缴纳个人部分外,还需缴纳国家财政补助部分,除了需要缴纳个人180元的费用,还要补缴国家财政补助440元,共计620元。所以,从缴纳的费用上看,缴纳职工医保的成本远高于居民医保,此外,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时,需要同时购买养老保险,而养老保险即使按照最低标准,每年也需要缴纳数千元,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全职妈妈享受医疗保险的成本。 3、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 当然,贵有贵的好处,在报销的范围、比例和限额上,职工医保是优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 对于普通的门诊就诊,享受职工医保的个人可以刷医保卡支付,而居民医保的个人只能自费。在住院报销方面,职工医保的优势体现在报销限额和报销比例上。以西安市为例: 职工医保 住院起付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950元,第二次800元,第三次550元,第4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目前,西安市职工医保最高报销限额40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 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限额25万元,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4种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元。 职工医保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部分门诊费用,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医保卡里的钱也是自己交的。在住院报销上,职工医保的优势并不明显,毕竟全职妈妈这个群体大多处于年轻身体好的阶段,生病住院使用医疗保险报销的概率相对较低。 4、缴纳年限 职工医保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到达退休年龄不用继续缴费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目前,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而居民医保是需要每年缴费的。作为年轻的全职妈妈,离退休还有几十年的时间,每年缴费和连续25年差别并不大,毕竟这个世界每天都在发生变化。 5、全职妈妈该怎样选择社保 全职妈妈属于年轻的群体,到退休还有30年左右的时间,未来的30年有很多可能性,无论重返职场亦或是从事自由职业,有一份基本的社会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由政府主持,国家强制执行,稳定、可靠且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尤其是医疗保险,非常建议购买。 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选择方面,职工医保保障力度大一些,但是缺点是比较贵,要与养老保险捆绑购买,每年缴纳近万元的费用,居民医保在保障力度上稍微逊色于职工医保,但是价格便宜,有国家补贴,每年只需缴纳180元即可享受住院报销,性价比很高。 全职妈妈处于年轻、身体比较健康的阶段,生病住院需要医疗保障的概率相对较低,缴纳昂贵的城镇职工医保并不划算。 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积计算的,全职妈妈未来重返职场可继续缴纳,不会影响退休后的待遇,居民医保作为重返职场前过渡期的医疗保障,无疑是一份性价比非常高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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