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使用抵押担保时,当抵押物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剩余价值应归抵押权人所有。在失去抵押品后,债权人应该严格掌握质押品的变卖价值情况,确保价款得到充分利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当抵押物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剩余价值归抵押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当出质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出质物。经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权,剩余价款归出质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担保物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从担保物处置价款中扣除支付公共费用的后将优先受偿权顺序的债权贷款及有关费用和利息全部或者部分支付完毕后,才能支付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要求。 以上是“在使用抵押担保时,如何处理抵押物变卖后的剩余价值?”的法律分析和相关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