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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阶段以后是什么
释义
    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受理案件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材料来源。
    1、受理刑案的材料来源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等。
    2、受案的一般程序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报案人员说明法律责任,防止诬告、错告
    (3)、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应急性的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初查
    简单地说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目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1、初查的内容
    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从法律上判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2、初查后对案件的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4)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要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三)、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立案程序。
    (四)、侦查
    (1)、选择侦查途径
    (2)、摸排侦查线索
    (3)、确定犯罪嫌疑人
    (4)、突破侦查僵局的方法
    (5)、突破嫌疑对象,查获犯罪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
    (五)、破案
    破案是指所侦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证确实,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的活动。可以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进一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
    (六)、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有权侦查的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司法机关移送起诉条件主要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终结有哪些要求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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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