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绝押条款什么意思 |
释义 |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 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认定是否为绝押合同,首先要看抵押物作价抵偿协议的时间,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作价抵偿协议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签订的,而绝押合同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两者的时间差异对契约内容的公平性影响极大。其次看抵押权行使方式,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作价抵偿协议作为行使抵押权的一种方式,仍然以债务到期后对债权债务以及抵押物的清算为必要。而在债务履行到期前约定抵押权行使采用以抵押物抵充债务的方式的同时,又约定债务履行到期后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绝押合同。 禁止流押的原因 第一、从债务人角度看,债务人本身因经济困难举债,债权人万一乘人之危,以担保人价值较高的担保物担保小额债权,与债务人订立“流质条款”,就有可能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担保物的价值远远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不进行合理限制,债务人或其他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就存在被损害的危险,担保权人极有可能获得不当暴利。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担保物设定后,担保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不公平的。因此,禁止设立“流质条款”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均要同等保护。 第二、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签订的“流质条款”,债务人虽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法院也很难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由法律来直接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可以更好地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 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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