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制件); (5)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清单; (1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安全设立审查批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竣工验收审查批文(复制件);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4)安全标准化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含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防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环保等); (16)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7)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 (18)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